针对二次就业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优惠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进一步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领取结业证书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小额贷款政策
扩大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可将小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最高额度2万元,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全额据实贴息。
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政府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
对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长期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政府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
信贷优惠政策
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创业扶持、小额贷款、就业援助、工商和行政性收费减免以及信贷支持等多方面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活动。建议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以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