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工作岗位、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的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支付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补贴标准: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名残疾职工每年补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2倍。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名残疾职工每年补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3倍。
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对象:安排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工作的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以及农民工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补贴标准: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培训免收费用,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可给予最多三次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途:用于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岗位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技术改造、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贴息等。
这些补贴措施旨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并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建议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申请和利用这些补贴政策,以促进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