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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什么的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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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施行的就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积极就业政策

第一轮积极就业政策: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通过转变就业机制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制度,并广泛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轮积极就业政策:2002年提出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并对劳动力市场需求端进行调整;2005年,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覆盖范围从下岗失业人员向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扩展。

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并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就业优先战略

国家实行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包括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扶持企业吸纳和促进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明确了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指导思想、总体方略和工作任务,提出了重点工作的方向和具体政策举措。

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措施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并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