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的就业方针是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具体来说,这一方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中就业:
残疾人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进行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要符合一定条件,例如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盲人按摩机构为不少于5人)。
分散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相对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此外,残疾人还可以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以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等方式实现个体就业。
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
国家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普及、稳定和合理。
这一方针旨在通过多种方式,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劳动,实现自身价值,提高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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