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针对残疾人就业有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旨在促进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并实现自身价值。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残疾人就业政策: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每超规定比例一人奖励5000元的标准进行资金奖励和扶持。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每人奖励8000元,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扶持。
对具有哈尔滨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就业年龄范围、从事自主创业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可领取自主创业扶持资金,标准为残疾人自主创业初始投资额和申报前一年度营业额总和的50%,最高扶持额度为0.8万元。
就业保障金制度
各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标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
与市就业服务中心合作,开辟残疾人求职招聘专区,建立线上助残服务平台,提供求职招聘、职业介绍等服务。
对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务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3年后按下限收取上述各项费用。
对残疾人本人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劳动所得,暂按应缴税额的30%减征个人所得税。
农村残疾人就业扶持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
残疾人就业保障
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落实按职工总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任务,对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追加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哈尔滨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提出,通过实施十项行动,力争三年内实现哈尔滨市新增残疾人就业创业6000人。
这些政策涵盖了奖励、扶持、服务、税收等多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建议进一步关注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残疾人的实际就业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