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就业不得有以下歧视:
民族歧视:
劳动者不因民族不同而受歧视。
种族歧视:
劳动者不因种族不同而受歧视。
性别歧视: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宗教信仰歧视:
劳动者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农村劳动者歧视: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残疾人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消除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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