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的就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退役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安置地区县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就业和创业支持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招录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税收优惠。
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
企业吸纳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同样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
省级及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工勤技能岗位招聘时,拿出不少于2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资格的当年退役士兵。
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
公益性岗位安置
对于经过帮扶仍难以通过市场途径就业的退役军人,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其他支持措施
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用人单位可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退役军人顺利过渡到民间生活,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并通过多种渠道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建议退役军人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