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十类人群如下: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失地农民:
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民。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残疾人员:
失业的残疾人。
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毕业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这些分类涵盖了因身体情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多种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群,并且包括了一些特定的社会群体如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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