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残疾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
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军人配偶。
烈属。
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零就业家庭: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
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
此外,一些地区还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如农村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等。
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
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的城市居民。
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失业的残疾人。
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建议各地根据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就业援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