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级残疾人可以享受一系列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的所得可以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就业保障金方面
如果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所在地规定比例(通常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满足相关条件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非上述“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也可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
三四级残疾人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出行优惠
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
创业扶持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残疾人入驻残联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背后有当地残联或其他部门的扶持。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三四级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并通过就业实现自我价值。建议残疾人朋友主动联系当地残联或相关部门,了解并申请这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