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 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这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以及以集体参保的方式,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
此外,以下特定群体也可以申请灵活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或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他们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以上及中、重度残疾人,他们可以在小区从事家政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县区、街道社区(城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利民理发、果蔬零售等小区服务型工作。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和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建议:
就业困难人员和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先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定年龄和残疾条件的居民可以在社区从事规定的服务型工作。
失业、辞职及自谋职业人员以及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寄存和社保代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