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年龄内 :指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指个人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就业的意愿。
难以实现就业的原因
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
连续失业一定时间
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其他特定群体
城镇大龄人员(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零就业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城镇低保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失地农民(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不予认定情形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的。
认定流程:
1. 本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
2. 经过初审、公示等程序,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注意事项: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认定结果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公示和通知。
以上信息综合了多个省份的政策文件,具体认定标准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