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特定年龄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就业困难人员
包括“4050人员”(女性满40岁、男性满50岁)、低保家庭、失地农民、残疾人,以及长期失业者。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需要在毕业两年内未找到工作,并已登记为灵活就业人员。
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包括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以及医院外来护工
也符合申请灵活就业的条件。
其他特定群体
如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等,也可以申请。
办理流程
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和登记范围的人员
到指定地点办理行业“灵活就业证明”。
提交必要材料
凭个人身份证、本市临时居住证、行业“灵活就业证明”和个人证件照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
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
注意事项
从业人员每次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的,须重新办理。
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并提交申请,以便顺利办理灵活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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