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就业促进法》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在情节严重时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民事责任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刑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违反《就业促进法》的法律责任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多个层面,具体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就业市场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