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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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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立功的退役士兵可获得增发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增发比例根据立功等级而定。

免费教育培训

退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与创业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包括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自主创业者根据具体情况可获得创业补贴。

社会保险与贷款优惠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方面享有优待优惠。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其他优待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这些待遇旨在帮助退役士兵顺利过渡到社会,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就业竞争力。建议退役士兵及时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了解具体政策内容和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