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按比例就业应以市(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为基本实施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级人大的“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市政府令形式在全市统一实施。
此外,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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