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就业时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
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且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之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3年内免缴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失业人员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可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优惠政策。
可免费参加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可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全免息小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个体人员,凭证可申请减免3年管理费、证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等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而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建议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减轻经济负担并增加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