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涉及的部门主要包括:
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省辖市、州、自治州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县(旗)、自治县(旗)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国务院设劳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劳动人事厅、局。
省辖市、州、自治州设劳动人事局。
县(旗)、自治县(旗)设劳动人事局(劳动科)。
就业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就业服务局或劳动服务公司。
乡镇街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站。
各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工资部门和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管理处或就业服务处)。
劳动局
劳动局是中国政府机构,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有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等。
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也是劳动部门的一部分,负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部门和机构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就业的体系,负责促进劳动就业、管理劳动事务、提供就业服务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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