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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再就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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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再就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置方式

自主择业: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具体比例为军龄满20年按80%,军龄满19年按79%,军龄满18年按78%。

退休和复员:团以上军官和满18年军龄的营职军官,主要以退休方式安置。达到一定年龄(团级50岁、师级55岁)的军官必须退休。不满18年的营以下职务军官作复员安置,少部分可参加公务员考试。

就业和招录条件

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优良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志愿献身国防等。

年龄条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不超过24周岁、29周岁、34周岁,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及少数民族和曾经服过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

身心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参加兵员征集部门组织的体格检查并结论为合格。

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就业支持:安置地政府应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造条件。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

岗位选择

公务员和参公:转业后主要以公务员和参公为多数,少部分是事业编,极少部分可以放弃行政编制去国企。公务员岗位一般在党的部门、政府部门、人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检法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军官在退役后能够顺利过渡到民间生活,并根据其军龄、职务和贡献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安置和优惠政策。建议军官在退役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