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需要以下手续:
提出申请
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5月底至6月初,具体时间由学校就业中心提前一周通知)通过学校就业网站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并说明理由。
签订协议
经学校批准后,毕业生需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上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保管。
办理离校手续
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签发报到证。
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学校将审核通过的暂缓就业申请上报至省就业指导中心,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会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上打印条形码并下发到各高校。
提供相关证明
在暂缓就业期间,省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协议中的甲方,负责提供由档案所在地出具的有关证明,如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
办理其他手续
如毕业生需要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等手续,必须终止暂缓就业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取消暂缓就业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8月份开始,每周一至周五,两年内可以申请取消暂缓就业。取消暂缓就业时,学生本人需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台办理取消手续,并领取《就业报到证》。
建议:
暂缓就业是一项重要的决定,毕业生在申请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在签订暂缓就业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确保自己清楚了解协议的内容和终止条件。
暂缓就业期间,应积极寻找就业机会,以便尽快终止暂缓就业协议并落实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