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就业合同的主要限制包括以下几点:
合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员就业合同应当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至少为两年。
工作时间
新签订的海员就业合同应保障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2个月;对于部分港口国有特殊要求,遵从港口国意见,稳妥做法为不超过11个月。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禁止歧视
雇主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除非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
合同文本
船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各执一份。
劳务派遣限制
使用国际远洋海员时,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对于国内船员与境内船东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仍需要遵守相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可能受到“三性”及用工总量10%的比例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平等和公正待遇。建议海员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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