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女性就业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法律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该法也包含公平就业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这两部法规均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这项权利的实现不受性别的影响。
国际潮流
禁止女性就业性别歧视是现代社会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社会反对性别歧视潮流的必然反映。
社会现实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女性劳动者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性少,就业难度较大。如果不对妇女就业提供保障,就无法使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保护女性健康
某些行业和工作岗位由于生理原因不适合女性,明确规定这些岗位可以避免女性因从事这些工作而受到身体伤害。
生育政策
新生育政策背景下,保护女性就业权益尤为重要。女性因生育需要休产假,这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就业权。
尽管有上述法律和政策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女性就业仍面临一些挑战和歧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形成平等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