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可以领取伤残就业补助金。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残疾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无业残疾人,可以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就业形式。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按规定办妥失业登记,且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建议:
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申请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残疾人应积极了解并利用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提高就业率和生活质量。
失业人员应确保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寻求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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