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留学备用金的使用规定如下:
用途
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管理
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
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申请与使用
中介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备用金被动用且低于规定数额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警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其他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
建议
了解当地政策:不同地区的备用金数额和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获取详细信息。
签订协议:与省教育厅和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确保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备用金的数额和使用情况,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动用。
合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避免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