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被领养后,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收养手续:
申请和受理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外国人在华领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领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领养组织转交领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和公告
中国领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领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领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
外国收养人同意领养的,中国领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领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领养的通知。
办理登记手续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国人来华领养子女的,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领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领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和认证。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使馆授权的认证机构。
在华工作或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领养子女,应当提交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办理收养公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建议留学生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确保所有手续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