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留学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格标准
留学生必须有一定的学历和学术能力,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语言能力,以确保留学生能够适应目的地的学习生活。
年龄通常较小,有的资料提到被送出去的留学生年龄差不多都不够16岁。
家庭背景在某些特定时期,如洋务运动时期,可能会被考虑,以期望他们能够成为有用之才。
品德需要良好,以符合当时社会对士人的期望。
长相与天资也被关注,如李鸿章所关注,留学生长相需清秀,且天资聪颖。
监管措施
加强留学工作的监管,通过加强对留学学生的背景调查和申请审核,防止恶意留学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对留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消费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确保留学生能够在安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学习。
选派政策
清朝末年实行“新政”时,鼓励留学生出国留学,尤其是女子留学。选派方式一般由地方督抚包办,各省自定标准。
在国外设立留学生监督处,对男女留学生共同管理,并采取奖励政策,鼓励留学生学成归国。女子自费留学生也可以享受与男子同样的官费补给。
经费来源
从海关收入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留学生的费用。
预备教育
被选派的学生先在上海进预备学校补习英文。
留学目的地和管理
主要目的地是美国,计划每年选派30名留学生,连续四年共选派120名。在美国设立留学生事务所,由正副监督官管理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法规性文件
光绪末年,清政府制定了《游学大略办法》、《考试游学毕业生章程》等法规性文件,对选择出国留学人员范围、政治态度、学习成绩及身体状况、考取办法以及出国期限等作了明文规定。
这些规定反映了清朝政府对留学生的期望,即希望他们不仅学识渊博,而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能够在国际舞台上展现中国的形象。同时,清政府也通过各种措施确保留学生的安全和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