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议伪造签名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具体分析如下:
一、决议效力认定
全部签名伪造 若股东会决议上所有股东签名均系伪造,则视为会议未召开或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不成立。
部分签名伪造
影响表决结果: 若伪造签名导致出席人数或票数不符合法定或章程要求,则决议不成立。 不影响表决结果
签名涉及个人权利处分 若伪造签名涉及对特定股东个人权利(如分红权)的处分,该部分决议内容无效。
二、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诈骗罪: 若伪造签名用于非法占有(如合同诈骗),可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或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犯罪
民事责任 伪造签名人需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三、救济途径
诉讼救济
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认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诉讼时效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需提供证据证明签名伪造事实,如未通知被伪造股东、表决程序瑕疵等。
证据保全
及时申请法院对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需1个月左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适用于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注意事项
时效问题: 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超过时效可能丧失。 合同效力
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诉讼或仲裁,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