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上签名的规范要求,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签名要求
签名形式 自然人:
直接书写本人全名(如“张三”)
法人或单位:需在单位盖章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名位置 右上角:
适用于需要装订后查阅的发票
右下角:多用于正式公文类文件
签名内容 应包含“同意报销”“批准付款”等明确意见
二、其他注意事项
签字流程
发票需经 经手人、证明人、分管领导(或法人)依次审批签字,签字可位于发票正面或反面
多张发票可统一在首张上签明总金额,或每张分别签字
规范建议
刻制带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字样的长条章,签字栏预留空间,报销时依次盖章签字
定额发票建议使用“原始票据审批单”,领导在单据上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签章包括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自然人签名需为本人本名
三、错误示例
签名非本人: 使用他人姓名或简称(如“李四”)可能导致票据无效 未盖章
通过规范签名方式,可有效防止票据纠纷,确保财务记录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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