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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补缴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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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补缴的依据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综合以上条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2020年未缴纳的月度养老保险费,且必须在2021年底前完成补缴。

对于2020年未缴纳的月度,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新参保登记人员和历史参保人员均可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较为严格,一般不允许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来满足缴费年限要求。但如果因中断缴费而需要补缴,部分地区规定了一个最长补缴期限,如最多可补交最近2年的社保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社保时,应首先确认自己是否符合补缴条件,并了解当地社保局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能够顺利完成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