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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的客观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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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先赋因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不应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来选择劳动者。

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

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的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措施,缺乏合理性基础,并且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则构成就业歧视。

工作内在要求:

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来选择劳动者。

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时应当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付出劳动后应当得到平等地对待。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如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的差别对待,均构成就业歧视。

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的定义和限制。此外,各国也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如《就业促进法》等。

实际案例和举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求职者需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将原本无序混杂的人群按照某一标准重新分割排列,触发归类效果,并对其产生不利后果。例如,公司雇用政策中包含年龄、性别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或者实际招聘过程中存在歧视性评论和行为。

综上所述,就业歧视的客观依据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基于与工作无关的“先赋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