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个体经营:
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视为重新就业。
用人单位录用:
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视为重新就业。
公益性岗位安置:
失业人员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视为重新就业。
稳定收入:
失业人员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重新就业。
社会保险费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只要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其是否打零工或做其他工作,均视为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综合以上标准,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标准涵盖了个体经营、劳动合同签订、公益性岗位安置、稳定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这些标准旨在全面评估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确保失业保险金的正确发放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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