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后,重新进入职场或从事全新职业,并且满足一定条件。以下是重新就业的主要界定标准:
从事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被用人单位录用
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稳定就业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其他情形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当失业人员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时,可视为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扶持,同时鼓励他们积极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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