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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生育险为什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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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生育险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政策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生育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企业职工,二是必须是女性。灵活就业人群不属于企业职工,因此不能参加生育险。

缺乏保障:

灵活就业人群通常没有固定的雇主,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很难承担生育险的费用。同时,由于灵活就业人群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固定,很难获得生育险的保障。

制度缺位:

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生育保险制度缺位,根源在于忽视边缘就业群体的社会需求、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以及立法中缺乏“利益相关者”民主参与的程序和社会性别视角。

经济压力:

灵活就业者自己全额交社保已经很困难,还要面临生育时的高经济风险。如果这部分人群未被生育津贴覆盖,生育保险激励人口适度生育的作用将有所弱化。

社会公平性:

相当比例灵活就业女性为中低收入群体,在生育时会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从而可能面临健康风险。若她们未被生育保险覆盖,则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抵御生育风险的功能,将影响生育保险的社会公平性。

立法缺失:

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仅限于养老和医疗保险,没有涵盖生育保险。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生育险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策规定、缺乏保障、制度缺位、经济压力、社会公平性以及立法缺失等。为了提高灵活就业者的生育保障,国家可以考虑修改相关政策法规,分类构建灵活就业群体的生育保险制度,并给予灵活就业群体医疗和收入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