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吸纳人数要求
帮扶车间应吸纳脱贫劳动力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5名及以上,或占车间用工总人数的30%以上。
厂房式、居家式、种养式、贸易流通式、文化旅游式等市场主体带动5名以上脱贫人口就业,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
务工协议
帮扶车间与吸纳的脱贫劳动力或监测对象应签订务工协议(承揽协议),且累计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每人每年在帮扶车间务工的累计年收入不低于5000元。
经营规范
帮扶车间应有固定经营或生产生活场所,运行规范,不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
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
就业帮扶车间应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健全,稳定运营1年以上。
带动就业补贴
对于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不低于15元/人·月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脱贫人口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年。
培训补贴
帮扶车间通过集中培训、师徒传帮带等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就业帮扶车间签订协议,由其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的脱贫人口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奖励资金
审批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将获得3万元或6万元的奖励资金。
其他要求
帮扶车间的认定条件还包括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集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就业帮扶车间能够有效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资待遇,并通过培训和补贴等措施提升其就业能力和经济收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