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签就业协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降低成本:
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从而节省开支。
规避法律责任:
企业可能利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在某些方面处于有利地位,减少自身责任,如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便于管理和控制:
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在解雇员工等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度,无需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对员工不信任:
企业可能担心员工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等问题上会提出更多要求,增加管理难度和成本。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主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影响不大,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查处。
非法用工情况: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如使用童工等,若签订劳动合同则会暴露其违法问题。
雇佣短期或临时人员:
对于短期或临时的工作岗位,企业可能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手续繁琐,不如直接雇佣更便捷。
减少用工成本:
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工成本,如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
尽管企业不签就业协议有上述原因,但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企业不签就业协议不仅可能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额外的成本。建议企业遵守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