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就业,通常指的是 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状况。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城镇“4050”失业人员:
指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身体有残疾的人员: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并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指失业时间超过六个月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其他就业或经营收入来源的家庭。
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
指因国家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土地,且转为城镇户籍后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这些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市场上面临更多的挑战,政府和社会各界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促进他们的就业,例如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岗位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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