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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就业派遣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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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的就业派遣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与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其经营范围应登记从事劳务派遣项目,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应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资料及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地点、派遣岗位等劳务派遣情况。

用工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与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法行使工会会员权利。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