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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残疾人就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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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这包括各种就业形式,如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农村种养加、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等。

按比例就业:

残疾人按一定比例分散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集中就业:

残疾人在符合条件的企业(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不少于10人),或者在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的残疾人人不少于5人)就业。

个体就业(自主创业):

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

农村种养加:

残疾人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农村生产活动。

公益性岗位就业:

残疾人在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工作,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

辅助性就业:

残疾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工作,这些机构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能力和需求的工作岗位。

灵活就业:

残疾人通过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如兼职、临时工、自由职业等。

残疾人就业不仅有助于他们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和自尊心,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残疾人就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