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算方法如下:
按比例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 + 月末在职职工人数)÷ 2。
年在职职工人数=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 ÷ 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如果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则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其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