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就业人数的计算和申报主要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具体规定如下:
就业人数的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保金的计算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一般为3-10月。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地方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建议用人单位在申报残保金时,确保所有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申报,以避免因数据错误或申报不及时而产生不必要的罚款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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