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 依托互联网平台接受工作任务,并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网约服务,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通常不是完全的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者,他们需要穿着平台标识服装或使用相应设备来完成平台订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具体特征包括:
依托互联网平台:
他们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受工作任务,如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
网约服务:
他们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工作:
这些工作通常是非全日制的,且劳动者不是依靠自有“资本”获取劳动所得。
组织方式平台化: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常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共享经济服务,具有组织方式平台化的特点。
工作机会互联网化:
他们的工作机会是通过互联网获得的,具有工作机会互联网化的特点。
工作时间碎片化: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通常较为碎片化。
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
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契约通常去除了劳动关系。
流动性强:
由于工作性质和需求的多样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强。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他们的权益保障包括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保、职业伤害保障、休息休假、劳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民主参与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权益。
建议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职业培训,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益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