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就业落户条件如下:
一般条件
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士官)应当凭本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特殊情况
农村入伍且未安置工作或未实行国家供养的义务兵:可在农村地区落户。
农村入伍的自主就业的士官:可在农村地区落户。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易地安置,即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是烈士子女的:可易地安置,即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亡的:可易地安置,即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队复员干部:凭本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但如果农村入伍且安置落户地的配偶、子女户口在农村地区的,可安置到农村地区落户。
所需材料
申请书。
市(县)级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接收单位或接收村(居)委会的证明或拟落户地的户口本或《房屋所有权证》。
有随迁家属、子女的并存《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等。
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建议:
退役士兵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落户地点,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有特殊贡献或特殊情况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易地安置等优惠政策。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派出所,了解具体落户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