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认定是指 由本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公示等程序,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具体条件包括:
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此外,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进行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及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以便获得相应的就业援助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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