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的行为人需要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
受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
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主管单位可以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
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就业歧视的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建议加强立法,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责任归属,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以减少和消除这些歧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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