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主要由 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具体包括: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毕业院校的就业办:
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工作。
各地方人社局及其人才中心:
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初始分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地区的就业政策,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作为教育厅下属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并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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