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签就业协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显失公平或违反原则:
有的就业协议书可能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例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且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法律没有强制要求:
我国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签订就业协议的规定,因此不签订就业协议并不会导致不利后果。
档案和户口调动问题:
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学校会将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调离学校,派发地址就是就业协议书上的档案转寄地址。如果以后落实工作单位后,档案和户口等手续需要重新开就业调整证明,这会带来很多麻烦。
身份限制: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通常仍处于学业阶段,与学校存在学籍等关联,其身份更多地倾向于学生而非劳动者。因此,他们一般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先签订就业协议等过渡性协议。
权益保障:
毕业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一些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例如,应届毕业生可能尚未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期限,不满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企业考虑:
一些企业为了避免因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可能出现的升学、考研等情况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所以在毕业前一般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就业协议等过渡性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意向和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不能签就业协议的原因主要包括协议内容可能显失公平、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档案和户口调动麻烦、身份限制以及权益保障问题。建议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并在签订前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可能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