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情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刑满释放“三无人员”等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持有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连续失业满半年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曾荣获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失业人员。
军人配偶:
失业的军人配偶。
烈属:
失业的军烈属。
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
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
高校毕业生:
由于个人素质、专业技能等原因难以找到合适工作的毕业生。
农民工:
由于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等原因,只能从事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的劳动者。
残疾人:
由于身体残疾或智力残疾等原因,就业难度较大的人员。
退役军人:
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等原因,就业难度较大的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
由于家庭贫困、教育水平低等原因,就业难度较大的人员。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残疾下岗失业人员:
持有残疾证明的失业下岗人员。
低收入失业人员:
收入较低的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失地农民:
因失去土地而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戒毒康复人员:
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这些就业困难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在求职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因此享受政策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来支持他们的就业,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