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军人配偶。
烈属。
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零就业家庭: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
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也被视为就业困难人员,例如: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残疾下岗失业人员。
低收入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失地农民。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由本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公示等程序,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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