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具体用途包括:
职业介绍:
用于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以帮助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建立联系。
职业培训:
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公益性岗位:
用于公益性岗位的补贴,以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
职业技能鉴定:
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以鼓励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特定就业政策:
用于特定就业政策的补助,以支持特定群体就业。
社会保险:
用于社会保险的补贴,包括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等。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融资。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包括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运营和维护等。
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包括公共实训基地补助、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资金奖励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等,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其他项目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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