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
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
失地农民(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的人员)。
戒毒康复人员(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退役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特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残疾高校毕业生。
连续失业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扶持。
农村劳动力
有就业能力、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相对稳定脱贫户及农村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其他特定群体
城镇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如大龄城镇居民、残疾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如持《残疾人证》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这些帮扶措施旨在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特定群体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就业和稳定收入。建议相关人员和家庭及时了解并申请相应的就业帮扶政策和服务。